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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总公司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铁总建设(2014] 86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2.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略)
     3.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
     4.建设单位评价结果(略)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4月3日


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级。 
     第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下一评价期不再参加评价。在评价期内,监理工作实施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一般不纳入本期信用评价范图,只对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有关事宜纳入监理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评价。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承担评价结果公示及公布工作。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承担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初步汇总工作。 
     第八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负责各自管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评价工作,实施委托代建的建设项目由代建方负责评价。 
     第九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成立相应评价机构,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满分为300分,基础分为290分,最终得分为基础分减去不良行为扣分,再加上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以10分为限)。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方式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评。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惫见》(铁总建设[2013] 193号)制定建设项目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标准,将考评事项纳入合同,依据合同组织考评。 
     达标考评是指在监理企业上场后半年内对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包括体系建设、资源配置、设施保障和过程管理等方面,考评指标采用合格制,对考评合格的在当期信用评价中加5分(在建项目第一次考评为达标考评)。创优考评在项目实施阶段达标考评合格后每半年进行一次,以达标考评指标为基础,对达标考核合格的监理企业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管理绩效进行量化打分,对考评优秀的监理企业在当期信用评价中加10分。 
     对达标考评不合格或创优考评达不到优秀等级的监理企业不予加分。 
     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企业,监理项目标准化管理达标考评不得评为合格,创优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三章  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凡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出现重大违规行为等为重大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认定详见附件1,其中公布期限后标注“*”的为重大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铁路局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和项目管理机构均有认定不良行为的责任,凡发现不良行为均应及时进行认定。铁路局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应在认定后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企业。 
     第十六条  总公司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发现问题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直接认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由建设单位纳入当期评价结果。 
     建设单位和区域监督站认定结果不一致时,由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认定;建设单位和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认定结果不一致时,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认定。 
     第十七条  总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检查时,对发现问题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将书面认定建议通报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由其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 
     第十八条  国家有关部委将建设项目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转给总公司后,总公司有关部门应立即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转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由其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 
     第十九条  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和建设单位收到的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应在当天通过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记录的不良行为,在收到书面认定结果或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3日内进行记录并公示;未使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应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     
  
公示情况同时书面通知被公示监理企业,公示期为5日。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且没有申诉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属于建设单位认定的不良行为,由建设单位组织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属于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由原认定单位组织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重复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理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发生不良行为时,对联合体责任方、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直接责任人进行记录。 
     联合体监理发生一般不良行为时,属于联合体牵头方责任的,仅记录联合体牵头方不良行为并扣分;属于联合体参与方责任的,记录联合体责任方不良行为并扣分,同时对联合体牵头方按责任方扣分的20%扣分,对联合体其他参与方不予扣分。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时,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方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三条  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30天内,将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确定情况等内容书面报送铁路局。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季度首月前5日内将上季度的一般不良行为书面报送所在区域监督站,报表格式见附件2。区城监督站应在每季度首月前10日内,将上季度不良行为书面报送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定后2日内报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应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按程序进行认定和报送。报送内容应包括不良行为内容、等级、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应按规定对不良行为在铁路建设工程网进行公布,并转交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在其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被公布有重大不良行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由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通知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由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及时在铁路建设工程网和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记有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人员和已有不良行为记录,在公布期限内被再次记录(公布期限将累加计算)的监理人员,建设单位应要求其自公布之日起不得在原建设项目从事监理或其他工作,5日内离开该现场监理机构,并在公布期限内不得在总公司管理的任何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活动。对不良行为性质特别严重的监理人员,自公布之日起终身禁止在总公司管理的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活动。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和监理贵任人在不良行为公布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建设单位应通知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并纳入下一期信用评价。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时,应严格审查拟上场监理人员名单,严禁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在公布期内参与项目监理工作。

第四章  结果汇总

   第三十条  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监理任务的,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 
     第三十一条  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价为C级,不再参加本建设项目、本建设单位和总公司的计分及排名,在本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和其他建设单位仍对其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  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3计算监理项目信用评价得分,公示3日后上报铁路局,并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单位和区城监督站。公示期间允许被评价单位提出申诉。 
     铁路公司也按此要求进行计算、评级分类和公示。 
     第三十三条  铁路局、铁路公司汇总本建设单位内监理企业项目信用评价结果,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分两次将评价结果按附件4格式报送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 
     第三十四条  区城监督站应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价组织工作、不良行为认定、评价过程、申诉处理等进行监督,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向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提交监督报告。 
     第三十五条  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根据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按附件3计算全路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从高到低进行初步排名,并将初步排名结果报送总公司建设管理部。 
     第三十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得分相同情况的,以参评项目数量多的监理企业排名在前;参评项目数量相同的,以评价期内参评的高速铁路数量多的监理企业排名在前。 
     第三十七条  在评价期内,已经竣工交付的工程因质量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监理企业直接评为C级。 
     第三十八条  总公司建设管理部会同监察局、工程管理中心、工程监督总站共同对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初评结果进行审核。评价结果经总公司批准后,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在铁路建设工程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评价结果。 
     监理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受理的异议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会同监察局、工程管理中心、工程监督总站共同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提升异议的监理企业。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三十九条  评价为A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给予一次投标加分,加分值为2分。一年内连续两次评为A级的企业,增加1次投标加分,但只能在次年第一个评价期内使用。投标加分由A级监理企业自行选择标段申请使用。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加分后,将监理企业加分情况报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 
     第四十条  同一批次投标,仅允许信用评价A级企业对其中1个标段申请使用信用评价加分。信用评价A级企业使用投标加分权时,应随投标文件提交“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加分声明函”,与投标函密封在一起,在开报价标时宣读。一个A级企业在同一时间开标的不同项目同时申请使用信用评价加分,或在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投标时申请使用信用评价加分的,其申请信用评价加分无效,并计A级企业已使用加分权一次。 
     联合体投标时,牵头方为A级企业的,可中请对1个标段加分,但联合体成员有C级企业的,不对联合体加分。计A级企业使用加分权一次。 
     第四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选优秀监理企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评价为C级的监理企业,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2个月为其整改期。在整改期结束之后的10日内,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总公司建设管理部和工程监督总站。整改期内,建设单位不得向信用评价为C级的监理企业发售铁路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支付激励约束考核费用的主要依据。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有关规定和下述条款制定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明确评价内容、评价程序、评价结果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挂钩方式等事项。 
     (一)监理考核费用为监理合同额(监理费)的1%,包含在投标报价及合同总价中。 
     (二)建设单位应分考核期对监理企业实施奖惩。考核期费用为监理考核总费用除以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次数。其中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次数﹦初步设计批复的总工期(月)/6。 
     (三)监理项目在评价期内标准化管理达标考评为合格或创优考核为优秀,评价期内发生的一般不良行为在2起及以下的,该监理项目可按考核期费用额度100%予以发放;监理项目在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可按考核期费用额度的100%予以扣减监理企业合同价款;其余项目可按考核期费用额度的50%予以发放。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参建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范畴,建设单位在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和不良行为认定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牵头组织调查。调查确认属实的,在建设单位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程序和要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总公司建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监督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总公司建设管理部010-51844717, 010-51848850(传真);总公司监察局010-51844279, 010-51841289(传真);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010-51848870, 010-51842837(传真)。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20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3号)、《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 131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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